深圳校车出新规:2012年2月1日起都须配安全带

本文已影响2.72K人 

校车座位配“安全带”

深圳校车出新规:2012年2月1日起都须配安全带

刚刚过去的一年,校车安全成为全民瞩目的焦点。《条例》规定: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不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校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千元罚款。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交警提示:《条例》明确了校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的责任,请共同遵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校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必须在2012年2月1日前按规定配备安全带;新申领校车许可证的,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找人代驾先签协议

根据《条例》规定: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指派或者聘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应当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代驾人应当谨慎驾驶,将服务对象安全送达目的地。代驾人在代驾期间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驾人和服务单位应当依据代驾协议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交警提示:对于服务单位来说,从1月1日开始指派或者聘请人员提供代驾服务是法定义务(包括未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等),不履行要承担法律后果,将面临2000元的罚款处罚;作为代驾人应当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资格,谨慎驾驶,对于代驾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换新车先“销户”

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办理注销登记的要求是上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将机动车交售专门的回收机构。《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但从现实情况看,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将不予办理新购置机动车的注册、转移登记,将锁定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驾驶证业务。

交警提示:有不少机动车所有人为了图方便,或者卖出“高价”,将车辆卖给偏远地区,不到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导致机动车的“户口”仍然挂在自己名下。从1月1日开始,这种图省事的做法将会严重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名下机动车如达到报废条件,一定要去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万万不可图省事、卖“高价”,最后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办大型活动须申报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组织商业促销、宣传、娱乐、体育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警提示: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先制定交通疏导方案,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备案。未备案或者不具备举办条件仍然举办活动的,交警部门将对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安全教育必须“站岗”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学习的行为人,交警将安排其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少于3小时。

交警提示:驾驶证记满12分的驾驶员、申请参加学习减分(每次可减3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6分)的驾驶员、以及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三个月以上驾驶员,请及时到交警局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福田区梅林路交通培训大厦)提交学习申请,由交警具体安排学习培训、“站岗”相关事宜,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时间不少于3小时。
 

叉车上路须先办证

《条例》规定:叉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动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因转移作业场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行驶。

交警提示:叉车确因转移作业场地需要临时上路的,请先到辖区交警大队提交申请,明确需要通行的时间、路线,并备齐相关资料,待审批发放通行证后方可上路。
 

行人违法“站岗”免罚

在去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对于行人与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提出了站岗免罚的举措。这一点,在新的交通管理条例中得以明确。

交警提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相比是“弱势”一方,一定要遵章守法,才能保证安全。

 

相关内容

热门精选